自112年3月22日經行政院公布施行,為配合本法之施行,就旨揭新增之禁菸場所加強宣導,於施行日起,
落實全面禁菸,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於托嬰中心之托育服務場所,於禁菸場所吸菸,可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
1萬元以下罰鍰。